“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要求,深入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划。
发改环资〔2021〕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国家邮政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是建设生态文明、 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在绿色生产、 消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 大力推动绿色、 循环、 低碳发展, 加快形成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 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 绿色生产和消费领域法规政策仍不健全, 还存在激励约束不足、 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 提出以下意见。
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转型发展和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安全风险总体可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正常需要,并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形的冲击和考验。与此同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在改善民生中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现就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有效激发分布式光伏发电投资,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决定联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创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现通知如下:
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