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非水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已基本具备与煤电等传统能源平价的条件。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我中心现启动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对享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将核查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等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补贴实施办法、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I类资源区0.90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II类资源区0…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