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