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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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