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修订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I类资源区0.90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II类资源区0…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本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