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电力证书发展报告(2024)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二零二五年三月
编制单位: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协办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支持单位: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
内蒙古电力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服务部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
前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绿色电力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制造业大国和全球最大的外贸出口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作为提升中国制造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政策工具,肩负着打造中国绿色名片的重任。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确立了绿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彰显了中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经过多年实践探索,绿证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核发数量和交易规模大幅攀升,有效激发绿证市场活力,在全社会形成了良好的绿色电力消费意识。作为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推动者、贡献者,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绿色发展的新高地,未来将进一步推进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可再生能源在更高水平上跃升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本报告旨在全面诠释中国绿证制度体系发展脉络,介绍2024年绿证核发交易、市场培育、应用场景拓展、国际互认等方面的主要进展和成效,阐明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排放核算等衔接的政策考虑,展望绿证事业发展前景和方向,以期引起各级政府、企业的高度重视,获得国内外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支持。
2025年3月
摘要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中国可再生能源进入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引领绿色电力消费的基础性政策工具,健全完善绿证制度,加快绿证市场建设,有助于培育绿色能源消费新模式、提升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水平,对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作用。
一、绿证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成
国家能源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绿证制度并不断健全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确立了绿证制度的法律地位;中国政府出台系列政策文件,由国家能源局对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绿证,完善核发交易规则,推动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能耗双控政策、碳排放管理等有效衔接;加强绿证运行管理,形成建档立卡、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机制,为绿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绿证核发质效显著提升
国家能源局动员各方力量支持绿证核发工作,建设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实现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数据为基础核发绿证,绿证核发驶入快车道。2024年绿证核发范围全面拓展,对已建档立卡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全年核发绿证47.34亿个,同比增长超28倍,其中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等8省(自治区)绿证核发数量均超2亿个。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49.55亿个。
三、绿证市场活力持续增强
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双重驱动下,中国绿证市场活力不断增强,2024年全国绿证交易规模翻两番,达4.46亿个。交易模式灵活多样,绿证单独交易2.77亿个,以跨省交易为主;绿色电力交易绿证1.69亿个,以省内交易为主。全国参与绿证交易的消费主体约5.9万个,同比增长2.5倍,遍布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制造业购买绿证数量占比最高,约占70%。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地区合计交易绿证达2.4亿个,超交易总量的50%。
四、绿证应用需求不断释放
围绕证明和核算绿色电力消费等功能,衍生出多种绿证应用场景,大型活动、用能企业、公共机构、居民用户均通过购买绿证实现绿色电力消费,部分跨国企业、外向型企业等已承诺100%使用绿色电力。各地积极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明确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用能单位以持有绿证作为主要核算方式,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碳排放核算政策有效衔接。
五、绿证国际互认积极推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绿证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多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将绿证合作列为政府交流重点议题,鼓励社会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多种途径推动中国绿证与国际融合衔接,加快绿证国际互认进程;以开放合作态度深度参与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为绿证标准国际化作出积极贡献。
六、绿证系统支撑保障有力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集成绿证核发管理、交易调度支持和辅助支撑保障等核心功能模块,为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主体建立唯一绿证账户,通过4条网络专线汇集核发交易各类数据,有效保障绿证核发全覆盖,支撑各交易平台协同管理,各类信息全透明、可追溯,绿证核发交易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新阶段。
在上述政策措施作用下,中国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通用性得到进一步加强。权威性方面,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核发绿证并加盖国家能源局绿色电力证书专用章。唯一性方面,明确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通用性方面,明确绿证支撑绿色电力交易、认定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等基础性作用,推动绿证与国内碳市场、国际绿色消费和碳减排体系做好衔接。
一、绿证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成
健全和完善绿证制度体系对规范绿证核发、交易相关活动,发挥绿证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领绿色电力消费,支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等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是绿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017年中国建立绿证制度以来,经过不断健全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以能源法为基础、以政策体系为核心、以标准规范为支撑的法律政策体系,推进绿证各项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一是绿证法律地位得到确立。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将绿证制度写入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标志着中国绿证法律地位正式确立,进一步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有力推动绿证在引领绿色能源消费、支撑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是绿证政策体系更加健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绿色低碳发展作出重要部署安排,出台《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等纲领性文件,对完善绿证交易制度、加快绿证市场建设、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以及加强绿电、绿证、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政策协同等提出明确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相继印发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建立绿证制度,通过试行绿证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扩大绿证核发范围、开展绿证绿电交易等举措,不断健全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绿证政策体系。
特别是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证全覆盖政策文件),明确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对全国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同时对规范绿证核发、完善绿证交易、做好绿证应用、鼓励绿色电力消费、强化绿证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该文件的出台实施,标志着中国绿证事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为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202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等内容,绿证随绿色电力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要分开结算,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分别明确。为进一步规范绿证核发和交易行为,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核发交易规则),新增绿证核销机制,明确绿证有效期,自此形成项目建档立卡、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为实现精准溯源夯实了基础。核发交易规则还明确了绿证市场参与成员和职责分工,对绿证账户管理、绿证核发、绿证交易及划转、绿证核销、信息管理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定绿证有效期为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相关绿证重要政策文件见附件。
三是绿证标准制定稳步启动。为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促进绿证政策与标准协同发力,绿证全覆盖政策文件提出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制定绿证相关信息的加密、防伪、交互共享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202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明确研究制定绿证和绿色电力消费相关标准,进一步将绿证与绿色电力消费标准纳入“双碳”标准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目前中国已立项1项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的《绿色电力术语》;国家能源局立项的《绿色电力消费评价技术规范》《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技术支持系统通用要求》《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方法》《绿电消费信息溯源技术导则》。此外,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也在积极推进多项绿证相关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相关政策衔接有效推进
近年来,国家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明确将绿证作为消纳责任权重核算的主要方式,强化绿证与能耗双控、碳市场政策衔接协调,充分体现了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基础凭证的作用,为培育绿证市场、扩大绿色电力消费注入新的活力。
一是加强与消纳责任权重深度融合。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按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经营主体以自身持有的绿证为主核算权重完成情况,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正式实施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月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利用水平,按年度通报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2024年5月,国务院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电解铝行业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进一步强调了绿证在重点用能单位绿色电力消费监测、考核中的作用。
二是推动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202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提出要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衔接,明确将绿证交易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核算。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印发电解铝、合成氨、炼油等行业节能降碳和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鼓励其通过绿证交易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进一步激发全国绿证需求潜力,提升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水平。
三是完善与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2024年1月,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明确非化石能源电力在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中的作用,为绿证与碳市场衔接留出了法规政策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出台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健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和节能降碳管理机制,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的支撑保障作用。发改环资〔2024〕113号文件明确,推动建立绿证纳入地方、行业企业、公共机构、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的制度规则,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和通用国家标准,明确绿证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和认定方法。2024年8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以下简称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CCER注册登记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绿证核发交易和CCER申请有关信息。
(三)运行机制保障日益健全
建立高效运行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绿证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要求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能申请国外绿证、不能申领国内其他同属性凭证、不能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利,从制度及运行机制上保障绿证的权威性和唯一性,避免环境价值重复计算。
一是建档立卡。所有并网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建档立卡时登记项目名称、发电类型、地址、容量、项目业主、补贴情况等信息,并生成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编码。上述项目信息在绿证基本信息表中详细记载,为绿证对应电量的全生命周期溯源奠定基础。
二是绿证核发。绿证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核发和管理,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负责具体核发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绿证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电量数据为基础按月统一核发,加盖国家能源局绿色电力证书专用章。绿证标识了项目信息、发电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有效期等信息,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绿证基本信息表(见图1)。

三是绿证交易。绿证交易模式灵活,交易平台多元,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交易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绿证交易凭证(见图2);交易模式主要包括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两种,用户可自主选择。绿证交易用户单独购买绿证,即“证电分离”,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用户同时购买物理电量和绿证,即“证电合一”,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省内绿色电力交易在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开展。

四是绿证应用。绿证围绕证明、核算绿色电力消费衍生出多种应用场景,在证明绿色电力消费方面,绿证可用于企业产品和产业链绿色电力消费,践行社会责任,也可助力大型赛事、会议及论坛等活动实现绿色用能;在核算绿色电力消费方面,绿证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核算、碳排放核算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五是绿证核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正在建立绿证核销机制,对超过有效期或完成CCER核查和登记的减排量对应绿证予以自动核销,对声明或认证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依申请予以核销,并将核销信息向全社会公开。
在绿证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实现了绿证数据全程可溯、异议及时处理、信息定期披露。同时,国家能源局加强绿证核发交易监管,重点对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数据造假以及扰乱正常绿证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绿证核发质效显著提升
绿证是对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全覆盖政策实施以来,特别是2024年6月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上线运行后,实现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数据为基础核发绿证,大幅提升了绿证核发质效。
(一)建档立卡基础夯实
建档立卡是绿证核发的前提条件,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累计完成建档立卡20.07万个,装机容量14.3亿千瓦(不含户用光伏),其中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完成建档立卡1.68万个,装机容量12.76亿千瓦,建档立卡完成率达95%(见图3)。

(二)核发效率大幅提升
2023年12月绿证核发启动会召开以来,国家能源局动员各方力量建立协同会商机制,制定核发数据审核流程,明确数据审核各环节任务和节点,合力做好绿证数据全量审核、异议处理等工作,保证了绿证核发准确率。2024年6月,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核心功能上线运行后,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电网企业建立由电力交易机构牵头、电网相关部门配合的月度电量数据归集报送机制,制定数据归属、管理、安全防护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月度电量数据归集工作,绿证核发从由发电企业申请调整为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经审核后按月批量自动核发,实现当月电量次月核发绿证,大幅减少人工审核量,核发时间缩短85%。
(三)核发数量倍数级增长
2024年全国核发绿证47.34亿个,同比增长28.36倍,其中可交易绿证31.58亿个。从电量生产情况看,2024年度电量对应绿证18.33亿个,2023年度及以前电量对应绿证29.01亿个,基本完成对已建档立卡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22年6月以来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49.55亿个,同比增长21.45倍(见图4),其中可交易绿证33.79亿个。

(四)重点省区核发量集中
从总体情况看,全国各省份绿证核发数量差异明显,核发区域相对集中(见图5)。2024年核发绿证较多的8省(自治区)为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湖北省、甘肃省和河北省,核发数量均超2亿个,8省(自治区)均为可再生能源资源较为丰富地区,合计核发数量占全国总量的55.44%,其中云南省、四川省、湖北省水电资源丰富,水电装机容量均居全国前列;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和河北省均有国家规划的清洁能源基地,且电力输送通道保障有力;青海省被列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及太阳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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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发范围全面拓展
一是集中式项目绿证核发基本实现全覆盖。2024年中国绿证核发范围从陆上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扩展到所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全国集中式项目核发绿证46.77亿个,按项目类型划分,风电19.07亿个,占比40.77%;常规水电15.78亿个,占比33.73%;太阳能发电8.03亿个,占比17.18%;生物质发电3.81亿个,占比8.15%;风光一体化项目755万个,占比0.16%;地热能发电52万个,占比0.01%;海洋能发电1.1万个,占比0.002%(见图6)。

注:因数值修约,各分项之和不等于100%,下同。
二是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取得积极进展。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积极推进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2024年全国分布式项目核发绿证5695万个,同比增长27.8倍,其中,分散式风电核发绿证3364万个,占比59.07%;分布式光伏核发绿证2331万个,占比40.93%。
三、绿证市场活力持续增强
在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双重驱动下,以绿证为基础的绿色电力消费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绿证市场活力持续增强,绿证交易规模、参与主体数量均取得显著突破,有效支撑了地区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发展。
(一)交易规模实现翻两番
2024年全国绿证交易4.46亿个,同比增长3.64倍,其中绿证单独交易2.77亿个、绿色电力交易绿证1.69亿个。各地出售和购买绿证情况差异较大(见图7、图8),出售绿证数量排名前5的省(自治区)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云南省,共出售绿证2.22亿个,约占全国总交易数量的49.62%;购买绿证数量排名前5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安徽省和上海市,共购买绿证2.52亿个,约占全国总交易数量的56.43%。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绿证累计交易5.53亿个,同比增长4.19倍,其中,绿证单独交易3.15亿个,绿色电力交易绿证2.38亿个(见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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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模式互补性强
绿证单独交易以跨省交易为主,2024年跨省绿证单独交易达2.56亿个,约占单独交易总量的92.32%,即每10个单独交易绿证中约有9个为跨省交易,有效解决绿色资源生产、消费需求地域不平衡问题,促进绿色资源全国范围优化配置;省内绿证单独交易2130万个,约占7.68%。绿证单独交易出售数量前10的省(自治区)共出售绿证2.17亿个,其中跨省出售绿证2.01亿个(见图10)。绿证单独交易购买数量前1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购买绿证2.43亿个,其中跨省购买绿证2.3亿个(见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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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电力交易以省内交易为主,2024年省内绿色电力交易绿证达1.52亿个,约占绿色电力交易绿证总量的89.64%,即每10个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中约有9个为省内交易;省间绿色电力交易绿证1753万个,约占绿色电力交易绿证总量的10.36%。
(三)价格呈现下行态势
核发交易规则规定,绿证交易组织方式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直接或间接干扰绿证市场,包括干涉绿证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限制绿证交易区域等。2024年受政策、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全国绿证交易价格呈现震荡下行态势,与欧盟来源担保证书(GO)、国际绿证(I-REC)价格走势趋近。从绿证单独交易情况看,2024年全国绿证单独交易月度均价位于3~24元/个区间,全年均价约为5.59元/个。
(四)消费主体增长迅速
2024年全国参与绿证交易的消费主体约5.9万个,同比增长2.5倍,其中企业买家5.54万家、个人买家3955名,消费主体遍布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从行业分类看,制造业购买绿证数量占比最高,约占70%,绿证对制造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支撑作用明显;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占比约20%,其他行业合计占比约10%,受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等相关政策影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绿证购买量增速较快,逐步成为购买绿证的重要力量(见图12)。截至2024年12月底,参与绿证交易的消费主体达7.34万个,其中企业买家6.32万家、个人买家1.02万名。

(五)推动绿色转型作用明显
在政策推动、产业需求、市场机制的共同驱动下,经济发达地区绿证交易规模增长迅速。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均被纳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地方政府通过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在节能降碳政策要求与供应链绿色转型双重推动下,一些高耗能产业、外向型企业和大数据中心等已成为购买绿证的主体。2024年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区合计交易绿证达2.4亿个,占全国绿证交易总量的比例超过50%,其中长三角地区购买绿证1.55亿个,同比增长6.45倍,粤港澳地区购买4478万个,同比增长5.74倍。
四、绿证应用需求不断释放
绿证核发和交易数量的不断攀升,催生绿证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推动绿色能源在生产生活中广泛应用。发挥绿证在证明绿色电力消费、消纳权重监测评价中的作用,加快推进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有助于进一步培育绿证市场,激发社会各方扩大绿色电力消费。
(一)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功能显著增强
为加快推进绿色能源消费,《能源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及节约能源的产品和服务,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义务,各方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提出要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文件,规定数据中心绿色电力用能比例,明确对消纳绿色电力予以政策支持;全国各地陆续成立绿证绿电工作服务站,搭建绿证绿电交易平台,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见专栏1)。
专栏1 绿证绿电应用场景情况 |
(1)深圳市举行绿色竞争力构建与绿证绿电交易政策宣贯活动。2024年12月,国家节能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深圳供电局在深圳举办2024绿色竞争力构建与绿证绿电交易政策宣讲活动,邀请专家解读绿证绿电交易、国际绿色贸易等最新趋势和政策,促成绿证绿电交易247亿千瓦时,约等于深圳全年用电量的20%。 (2)北京市明确2025年数据中心企业绿色电力替代比例。2024年11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存量数据中心优化工作方案(2024—2027年)》,要求到2025年,PUE值(电能利用率)低于1.2(含)、1.2~1.35(含)之间、1.35以上的数据中心,绿色电力使用比例力争达到20%、30%、40%,同时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数据中心消纳绿色电力给予政策支持。 (3)内蒙古自治区提升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比例。202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算电协同发展任务落实方案》,提出按照50%绿色电力直供、50%电力市场交易的原则为数据中心规划配建新能源,鼓励根据自身用电需求主动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签订年度及以上的绿色电力交易合同。 (4)广东省鼓励公共机构购买省外绿证。2024年5月,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鼓励公共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等平台购买省外绿证,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 (5)全国各地陆续成立绿证绿电服务站。2023年底,深圳市成立绿证绿电服务中心,此后天津市及湖北武汉、辽宁大连、江苏无锡、陕西西咸新区等多地陆续成立绿证绿电服务站。内蒙古电力集团在供电区域内的5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建立绿证绿电服务站,实现园区服务站全覆盖目标。 |
在绿证政策驱动下,以绿证证明绿色电力消费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大型活动、用能企业、公共机构、居民用电均通过购买绿证实现绿色电力消费。大型活动方面,杭州亚运会、上海进口博览会、第十一届全球湘商大会等均通过购买绿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等方式实现100%
绿色用能。企业绿色消费方面,绿证已成为企业产品或产业链绿色电力消费、报告碳足迹、完成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披露、自身践行社会承诺的重要工具(见图13),2024年6月发布的《2023年中国绿色电力(绿证)消费TOP100企业名录》,国家能源集团、国家电投、中国石化、巴斯夫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绿色电力消费排行榜中位居前列。居民绿色电力消费意识也在不断提升,2024年居民购买绿证近118万张,绿色电力消费习惯正逐步形成。

(二)支持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力度加大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作为一项可再生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核心政策措施,自2020年实施以来,国家不断完善相关要求,2024年对电解铝等行业提出绿色电力消费目标比例要求并使用绿证核算;同时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比如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福建省和广东省等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实施存量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和新上高耗能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承诺制,通过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建立高耗能企业绿色电力强制消费机制,引导企业通过购买绿证绿电方式实施绿色电力消费替代;提出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和用能预算管理目标分配到重点用能单位,明确最低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通过购买绿证绿电提高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满足消纳责任权重考核要求(见专栏2)。
专栏2 地方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落实情况 |
(1)广东省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11月,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绿色电力消费和用能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将2024—2025年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和用能预算管理目标合理分配至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并要求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监督检查,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监管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绿色电力消费和用能预算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监管。 (2)福建省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方案。2024年10月,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将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之一,明确从其他主体购买的超额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电解铝行业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 (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202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实施存量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和新上高耗能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承诺制;企业可通过物理消纳电量和购买绿证两种方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当年未完成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任务划转至下一年。 (4)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2024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下达我区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重点行业绿电使用比例的通知》,明确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3%,其中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重点行业绿色电力使用比例责任主体以电解铝为主,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 (5)山西省建立高载能企业绿色电力强制消费机制。2024年7月,山西省能源局出台《推动绿电资源就地转化助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方案》,提出以被纳入碳市场范围的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建立高载能企业绿色电力强制消费机制,引导企业通过购买绿证绿电方式实施绿色电力消费替代。 |
(三)服务能耗双控考核作用有效发挥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政策文件明确要求,要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加强绿证与能耗双控政策有效衔接,将绿证交易对应电量纳入“十四五”省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实行以物理电量为基础、跨省绿证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扣除政策。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等部分地方政府探索构建以能效提升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及用能预算监测,构建以用能预算为主线的工作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用能管理办法,启动重点行业企业和地方年度计划编制,实施精准管控。上述系列政策的实施,拓展了企业用能空间,保障了企业用能权益,更好支撑了部分地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实现(见专栏3)。
专栏3 绿证在能耗双控考核中的应用情况 |
(1)浙江省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浙江省贯彻落实《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制定“十四五”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精准管控,形成省地两级绿证采购抵扣能耗,省级层面由省能源局牵头相关省级能源企业统一采购省外绿证,再将省级绿证分配至各地市用来抵扣地市能耗;地市层面由地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根据企业能源消费情况,通过购买绿证抵扣超用能预算部门用能量。 (2)山东省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参与绿证交易。2024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完善新能源消纳体系机制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畅通绿证交易服务渠道,依托专业机构,探索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绿证交易数据分析、政策研究、宣传推广等工作;积极扩大绿证绿电交易规模,探索实施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过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证绿电进行抵消,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参与绿证交易,对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进行监测,完成情况以绿证作为核算依据。 (3)南方区域达成全国最大规模单批绿证交易。2024年6月,为满足广东省能耗双控考核要求,广东能源集团、深圳能源集团等重点用能企业在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达成绿证交易2482万张,创单批次绿证交易规模历史记录,也是广东省首次与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自治区)新能源企业进行大规模跨区域绿证交易。 |
(四)衔接碳排放量核算功效更加凸显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绿证与碳核算和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推动建立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制度规则,明确各类主体参与绿证和碳市场交易有效途径。加强绿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核算基本方法与通用国家标准,明确绿证在产品碳足迹计算中的一般适用范围和认定方法。一些地方政府积极研究制定应用绿证的碳排放核减方案,如上海市、湖北省、北京市和深圳市出台政策文件(见专栏4),明确碳市场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碳交易企业可选择将外购绿色电力单独核算碳排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3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绿证、绿色电力交易作为绿色电力核算凭证,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可申请扣除购入电网中绿色电力电量,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计入购入电量,并同步修正2022年碳排放量。
专栏4 绿证在碳排放管理中发挥作用情况 |
(1)深圳市明确碳市场绿色电力碳排放核减方法。2024年8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明确新增碳市场绿色电力碳排放核减方法,要求2024年度配额短缺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当年度内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消费的绿色电力核减其超额碳排放量,进一步推进电碳市场协同。 (2)北京市将市场化绿色电力碳排放量核算为零。2024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通知》,明确重点碳排放单位2023年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购买使用的绿色电力碳排放量核算为零。 (3)湖北省制定绿色电力减排量抵消方案。2023年11月,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色电力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4)上海市调整外购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2023年6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碳交易企业外购电力中绿色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的通知》,明确碳交易企业可选择将外购绿色电力单独核算碳排放,外购绿色电力碳排放因子为0tCO2/104kWh。 |
五、绿证国际互认积极推进
绿证国际互认是实现“双碳”目标、应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路径,通过政策优化、机制创新及国际合作,中国绿证逐步融入国际体系,成为全球绿色能源转型的重要工具。
(一)政府层面议题交流不断深入
充分利用多双边国际交流渠道,将绿证合作作为政府交流的重点议题,宣介中国绿证政策和应用实践,推动绿证国际互认。2024年8月,第三届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论坛上,组织中欧企业围绕绿证国际互认等议题进行探讨交流。2024年10月,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会见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总干事弗朗西斯科·拉·卡梅拉,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同志会见国际能源署(IEA)副署长玛丽·瓦利克,宣介中国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政策情况以及绿证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工作成效,围绕推动绿证国际互认等议题进行务实深入交流,树立中国绿证务实有效的良好形象。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代表团赴丹麦、欧盟总部开展座谈交流,就中欧绿证互认、推动绿证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中更好发挥作用进行深入探讨,认为中欧绿证设计理念高度一致,制度规则基本相似,具备互认的良好条件,为后续深入交流合作奠定良好基础(见专栏5)。同时,在中英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将绿证交流合作纳入2025年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副总理级)的重要成果内容。
专栏5 中丹绿色合作成果丰硕 |
为加强与欧盟能源国际合作交流,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组织代表团赴丹麦、欧盟总部开展绿证绿电专题调研交流,与欧盟能源、气候行动主管部门,欧洲绿证发行机构协会、企业联合会以及丹麦能源主管部门、丹麦国家电网公司等部门单位座谈交流,宣介中国绿证开展情况,探讨能源属性证书、国际碳规则认证等事项,并就中欧绿证互认、推动绿证在CBAM中更好发挥作用深入探讨,认为中欧绿证设计理念高度一致,制度规则基本相似,具备互认的良好条件,为后续深入交流合作奠定良好基础。 随后由国家能源局、丹麦外交部指导,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和丹麦能源署共同举办的中丹绿色电力合作项目成果发布会暨绿色电力消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发布中丹绿色电力合作项目成果报告《助力绿色转型: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下的中国绿证与欧盟来源担保证书比较研究》,报告对中国绿证和欧盟来源担保证书在规则设计、市场应用和监管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对比,分析了能源属性证书在CBAM中的应用情况,并就推动中欧绿证互认以及能源属性证书在CBAM框架下更好发挥作用给出建议。 与会嘉宾就绿色电力消费、绿证互认等深入研讨,国家能源局副局长万劲松指出,中欧互为重要贸易伙伴,加强绿证绿电交流并推动中欧绿证互认,有助于充分发挥绿证作用,支撑经贸往来;中欧均已建立完整的绿证制度体系,在设计理念、制度规则、技术逻辑等方面高度一致,推动绿证互认的基础条件较好,建议下一步积极推动中欧绿证互认,加快推动绿证标准互通,全力提升绿证消费,助力双方能源转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丹麦驻华大使孔墨客指出,能源转型是解决气候和能源危机的唯一可行长期方案,绿色电力则是转型的核心,中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全球领导者,拥有利用绿证推动绿色发展的独特机会。丹麦能源署副署长拉斯穆森认为,绿证是引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参与推动绿色转型的有力工具。 |
(二)绿证国际认可程度持续提升
鼓励社会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国际合作、学术交流、论坛展会等途径,推动中国绿证在价值理念、政策取向以及碳排放核算方法等方面与国际绿证衔接,加快绿证国际互认进程。2024年12月,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赴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英国总部,与RE100国际组织深入交流中国绿证制度情况,介绍中国绿证政策、机制建立现状,讨论RE100技术标准,商讨开展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的论证评估,为RE100后续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创造条件。为满足绿色产业链、供应链要求,苹果、微软、宝马、巴斯夫、强生、联想、中国石化等跨国企业通过自身或接受供应链购买绿证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使用或降碳目标。
(三)绿证国际标准制定取得突破
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开放合作态度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制定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参与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环节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为绿证标准国际化作出积极贡献。比如,2024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牵头制定国际电信联盟(ITU)、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2项国际标准,其中ITU国际标准《基于区块链的绿电消费信息溯源参考架构》已正式发布,新立项IEEE国际标准《基于区块链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技术规范》,目前正在就绿证交易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研究。
六、绿证系统支撑保障有力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保障了绿证核发全覆盖,支撑各交易平台协同管理,各类信息透明可追溯,绿证核发交易步入信息化、数字化新阶段。
(一)系统架构深度优化
国家能源局建成投运的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部署在国家能源局云平台,主要由绿证核发管理、交易调度支持、辅助支撑保障三大核心模块构成。绿证核发管理模块实时归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信息,经过系统智能校核及人工异议处理后完成绿证核发;交易调度支持模块为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灵活透明的绿证交易调度服务,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划转绿证并提供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辅助支撑保障模块提供绿证核销及溯源、常规水电绿证划转、业务监督管理、智能统计分析等服务(见图14)。

(二)支撑绿证核发精准高效
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主体建立唯一绿证账户,作为“权威底账”支撑绿证核发、交易、划转、统计等工作开展;开通4条数据网络专线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及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形成高效可靠的电量数据归集治理体系,切实提升了绿证核发效率;自动为每张绿证赋予唯一编码并加盖绿色电力证书专用章,配合绿证全生命周期溯源、多平台在线查询验证及数据防篡改功能,为绿证权威性、唯一性提供系统保障。
(三)推动绿证交易公平开放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充分发挥业务枢纽作用,通过30余个数据共享接口与各绿证交易平台数据流、信息流相互贯通,形成“核发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的良好机制,推动实现绿证交易信息全透明,打破各绿证交易平台的数据壁垒。绿证交易完成后,系统自动完成绿证划转并生成交易凭证,为用户提供无缝无感的一站式服务,为绿证通用性保驾护航。
(四)助力绿证管理科学规范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各类用户提供了差异化、智能化的绿证管理服务。对发电企业及社会公众,通过网站公示绿证核发交易整体情况,发布操作指南、咨询电话及相关通知公告;对核发交易各参与方,提供绿证库存管理及核发交易台账等功能,支持其对已核发绿证提出异议申请;对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系统自动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通过多维度实时展现绿证核发交易情况,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考核等政策落实奠定基础。同时,系统实现唯一绿证编码、交易凭证编码、核销信息编码的智能绑定,将各环节、各参与方信息聚合成链,实现绿证全生命周期防篡改、可溯源,并通过网站和二维码提供查询服务(见图15)。

展望
在全球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的背景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加快推进清洁低碳发展,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双碳”目标的迫切需要。绿证是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构建绿色环境价值体系的重要制度,高质量建设和发展绿证市场,有助于加快培育绿色能源消费新模式,提升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水平。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大国,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证市场,深度融入国际绿色贸易体系,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中国智慧”。但应看到,中国绿证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从国内看,绿证供需协同不够、供应大于需求的现象凸显,绿证价格呈现下行态势,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被严重低估;绿证应用的相关政策仍有细化空间,消纳责任权重尚未完全分解到用能单位,绿证纳入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具体方式尚待明确。从国际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EU)2023/1542》等政策措施,对中国产品出口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中国面临的绿色贸易壁垒压力剧增;中国绿证国际认可度仍有待提升,以绿证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展望未来,绿证作为一项崭新事业,前景广阔、大有可为。下一步,中国将锚定“双碳”目标,立足国内国际市场,加快构建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大力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稳定绿证市场供给,积极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持续做好绿证核发全覆盖;加快推进绿证市场建设,激发消费需求,完善交易机制,拓展应用场景;强化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确定绿证核销规则方式,为用户100%可再生能源消费认证提供制度保障;落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推动绿证与碳排放双控考核机制衔接;强化绿证在用能预算、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中的应用,推动核算不同应用场景中扣除绿证的修正电网排放因子,充分发挥绿证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也高度重视绿证国际交流合作,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进一步推动绿证走出去,在政府间机制性对话中将绿证作为重要议题,解读中国绿证政策和应用实践,引导贸易伙伴认可中国绿证;大力推动中国绿证与国际组织相关倡议、有关国家绿色消费和碳减排体系衔接,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构,鼓励行业成立绿色电力消费倡议国际组织,为外向型企业使用绿证证明绿色电力消费、降低间接碳排放等提供保障。
附件
绿证重要政策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相关内容 |
1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完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加强绿证绿电、碳交易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拓展多双边对话合作渠道,加强绿色发展领域的多边合作平台建设,大力宣传中国绿色转型成效,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绿色标准与合格评定国际合作,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等规则方面衔接互认 |
2 | 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通知(国发〔2024〕12号) | 加强绿证交易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至重点用能单位;实行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预算管理,超出预算部分通过购买绿电绿证进行抵消;加快建设绿证交易市场,做好与碳市场衔接,扩大绿电消费规模 |
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 | 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加快健全完善绿证交易市场,促进绿色电力消费;以电力等工业行业为重点,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 |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479号) |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 |
5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 | 完善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全面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使用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的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将消纳责任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推进绿证绿电与全国碳市场衔接 |
6 | 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 | 明确职责分工、账户管理、绿证核发、绿证交易及划转、绿证核销、信息管理及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
7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24号) | 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 |
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59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实际消纳的物理量核算,当年没有完成的,按年转移至下一年。电解铝行业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以绿证核算,2024年只监测不考核 |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046号) | 扩大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修订绿色产品评价通则,增加低碳指标,建立分级评价指标 体系。研究制定绿证和绿色电力消费相关标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将技术领先、市场成 熟度高的团体标准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 |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发改能源〔2024〕1123号) | 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和结算机制等,在国家层面建立起统一的绿色电力交易规则,并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充分衔接、有机统一 |
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972号) | 支持电解铝企业通过绿证绿电交易、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方式,积极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加强对电解铝企业的服务指导,助力电解铝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
1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970号) | 鼓励数据中心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鼓励有关地区探索开 展数据中心绿电直供。到2025年底,算力电力双向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电占比超过80% |
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732号) | 引导合成氨企业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方式,逐步实现高比例绿电使用。到2030年底,合 成氨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产过程绿电、绿氢消费占比明显提升 |
1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炼油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731号) | 鼓励炼油企业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供汽、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通过购买绿电绿证交易扩大绿电消费。到2030年底,炼油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产过程绿电、绿氢消费占比明显提升 |
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 | 加强绿证交易与能耗双控、碳排放管理等政策有效衔接,激发绿证需求潜力,夯实绿证核发交易基础,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加强国内国际绿证互认 |
16 | 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64号) | 明确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撑;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建档立卡、账户注册、电量信息报送等工作 |
17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 | 提升绿证的权威性、唯一性和通用性。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明确绿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明确绿证支撑绿色电力交易、认定绿色电力消费、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等基础性作用,推动绿证与国内碳市场、国际绿色消费和碳减排体系衔接 |
18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797号) | 推动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绿证交易,明确绿证交易模式分为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提出绿证是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并明确各类绿证交易产生的附加收益归属 |
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 | 明确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凭证。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省各类型电力用户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企业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以本企业持有的当年度绿证作为相关核算工作的基准 |
20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号) | 同意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明确绿色电力产品初期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市场建设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水电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
21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 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设定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各承担消纳责任的用能单位可通过自愿认购绿证完成消纳量 |
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 | 将绿证核发范围扩展至无补贴平价上网的风电、光伏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可获得可交易绿证,鼓励项目业主通过购买绿证获得合理收益 |
23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 | 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绿证 |
来源:国家能源局